《社会保险法》配套的法规很多,为加深对社保新政的理解,利于大家今后实践操作,特介绍如下三个配套新的法规。
(一)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一是关于基本养老保险主要就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满15年补缴(可延长5年一次性补足享受养老待遇)或转入城乡居民养老,跨省流动就业按国办发【2009】66号文处理,以及个人账户因出国、死亡等特殊支取作了规定;二是基本医疗保险主要明确了参保的退休人员(不再缴纳)可享受医保待遇的最低年限按各地规定,转移接续医保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和参保人员在协议医药单位医药费按规定报销;三是工伤保险涉及非全日制人员二个以上单位就业应由单位分别缴费,醉酒按公安部门酒驾标准认定,工亡按发生时上一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支付;四是失业保险规定除服刑人员外,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均可享受失业金;五是经办服务要求当年至少一次邮寄参保个人参保记录单;六是强调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未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社保费和未按月告知缴费情况,医药单位违反社保服务协议和法规,以及社保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作了详细规定。
(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办法》对医保和工伤二种基金先行支付作了规定,一是参加基金医疗保险的职工或居民(简称个人)发生由第三人侵权伤病医疗费用,按责任人依法承担;超过责任部分医疗费,由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其中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第三人不支付或无法确认第三人的,个人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医保基金先行支付。二是第三人侵权伤病被认定为工伤,或者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因第三人或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工伤费用及法院中止民事行为的,个人或亲属可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医疗费等保险待遇。三是社保经办机构收到申请3日内书面催告并对5日内不支付的,由社保基金先行支付,再按法律规定追偿。
(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主要就养老关系跨省转移、个账全部和统筹基金分段划转、办理流程、接续地办理以及按户籍优先确认养老待遇领取地和待遇核定作了相关规定(详见国办发【2009】66号)。